(2017)渝0101执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大卫,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法定代表人:曾现泉,执行董事。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