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昌福与韩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福,韩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福,男,1983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韩忠江,男,1979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昌福诉韩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韩忠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尚欠陈昌福货款及利息10000元,但被执行人韩忠江未能如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韩忠江具体行踪不详,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韩忠江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陈昌福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