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某、林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林玉霞,邓文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642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53号三层。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074635450XY。法定代表人:陈朝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伟,总经理。被告:邓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林玉霞,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邓文豪,男,200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理人:邓某(系邓文豪的父亲),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林玉霞、邓文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邓某、林玉霞、邓文豪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