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天军、石俊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军,石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508号被执行人张天军,地址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贾志军,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卯卯,律师,律师被执行人石俊清。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天军、石俊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仇春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