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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与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013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唐大淮。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建二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伟。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与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