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卓江与王金满、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江,王金满,李晓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433号原告:陈卓江,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金满,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晓杰,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陈卓江与被告王金满、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卓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卓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满、李晓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陈卓江承担。下页)审判员 邢成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