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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卓江与王金满、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江,王金满,李晓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433号原告:陈卓江,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金满,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晓杰,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陈卓江与被告王金满、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卓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卓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满、李晓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陈卓江承担。下页)审判员  邢成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