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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丁涛、杨倩与叶顺花、吴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杨倩,叶顺花,吴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7005号原告:丁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杨倩,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叶顺花,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吴华(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丁涛、杨倩与被告叶顺花、吴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涛、杨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顺花、吴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涛、杨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合同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赔偿款11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经营的LOVE专属策划机构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婚礼场景布置、道具、主持、用车、高清摄影摄像(费用1000元)、刻制典礼光盘,合同总价款56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支付定金1000元,并于婚礼结束后支付了剩余4650元。婚礼结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婚庆典礼影像资料,被告以最近较忙、没时间等理由搪塞。直至2016年10月1日,原告知道被告已经将婚庆典礼影像资料遗失。该婚庆典礼影像资料对原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资料丢失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叶顺花未到庭,庭后到庭称吴华是其儿子,LOVE专属策划机构由李莉与吴华经营,叶顺花在该策划机构打工。李莉让我去接原告的活,给原告提供婚庆服务,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上”吴华”的名字也是叶顺花写上去的,服务费由叶顺花收取,但全部给了公司。吴华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丁涛、杨倩与叶顺花商议,双方于2016年2月16日签订《LOVE婚庆专属策划机构合同》,约定”吴华”给丁涛、杨倩提供婚庆服务,包含婚礼场景布置、道具、主持、高清摄像、婚车等,合同金额共计5650元(未约定各项服务明细费用),联系电话为139XX****XX。该《LOVE婚庆专属策划机构合同》上盖有”LOVE婚庆专属策划”印章,叶顺花在合同”公司代表签字盖章”处签签”吴华”。合同签订后,叶顺花为丁涛、杨倩提供了婚庆服务,收取了服务费用。庭审中,丁涛、杨倩称叶顺花遗失婚庆典礼影像资料,提交了丁涛与手机号码为139XXXX****用户的短息记录,该用户给丁涛发信息称”您好,你碟打算让我给你赔多少钱呢,你说我给你转过去”。现丁涛、杨倩以叶顺花、吴华遗失婚庆典礼影像资料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LOVE婚庆专属策划机构未经工商登记。本院认为,丁涛、杨倩以叶顺花、吴华遗失其婚庆典礼录像为由,要求叶顺花、吴华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向丁涛、杨倩提供婚庆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均是叶顺花,《LOVE婚庆专属策划机构合同》中”吴华”签名也由叶顺花所签,故本案侵权人为叶顺花。现叶顺花将婚庆典礼影像资料遗失,丁涛、杨倩据此要求叶顺花赔偿11300元没有依据,但叶顺花应将收取的高清摄影服务费1000元返还丁涛杨倩。丁涛、杨倩主张精神抚慰金,因婚庆典礼影像资料属于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任务和生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故对丁涛、杨倩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现丁涛、杨倩主张3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叶顺花赔偿丁涛、杨倩精神抚慰金8000元。如上所述,婚庆典礼影像资料对丁涛、杨倩二人具有特殊意义,具有不可再现性,现叶顺花将其遗失,应向丁涛、杨倩赔礼道歉。叶顺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顺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丁涛、杨倩摄影服务费1000元;二、被告叶顺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丁涛、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向丁涛、杨倩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丁涛、杨倩对被告吴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叶顺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陆钰莹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