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袁殿盛、周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袁殿盛,周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金州区。负责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殿盛,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金州新区。被执行人:周彩杰,女,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殿盛、周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待处分,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