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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恒源选煤有限公司、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李红彬、李要国、杨亚东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恒源选煤有限公司,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李红彬,李要国,杨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汝州市恒源选煤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红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亚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红彬,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要国,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亚东,南,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恒源选煤有限公司、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李红彬、李要国、杨亚东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8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杨亚东在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3530.61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584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