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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春兰与钱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力,谭春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力,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勤,江苏洲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春兰,女,195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钱力因与被上诉人谭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法院将谭春节兰在医疗损害案件评定的伤残等级适用于本案的损失计算,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季建波审判员  罗 勇审判员  杨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