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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彤、洪晓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彤,洪晓铃,汪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彤,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源琳,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晓铃,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汪春芳,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执行陈彤与洪晓铃、汪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洪晓玲址于金帝-中洲滨海城(B1-3)44#楼14层03单元房产,未发现洪晓铃、汪春芳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彤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洪晓铃、汪春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彤的债权为22730.67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