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陶建勇、潘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陶建勇,潘群珠,李顺法,陶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97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主要负责人:陈学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林、范文弢,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陶建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潘群珠,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顺法,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陶美芳,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陶建勇、潘群珠、李顺法、陶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