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士福与毛振伟、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福,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毛振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48号原告:宋士福,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生,现住青冈县。被告: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波,职务经理。被告:毛振伟,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福与被告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毛振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足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宋士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士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士福负担。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