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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士福与毛振伟、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福,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毛振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48号原告:宋士福,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生,现住青冈县。被告: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波,职务经理。被告:毛振伟,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福与被告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毛振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足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宋士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士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士福负担。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