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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前石臼村。被执行人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相关事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