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俊奎与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奎,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071号原告:张俊奎,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黄岭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66644154XN。法定代表人:卢鹏,该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女,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奎与被告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俊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俊奎负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