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1、郑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1,郑某2,郑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1,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2,女,1978年5月6日,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3,女,1973年9月10日,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适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