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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1、郑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1,郑某2,郑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1,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2,女,1978年5月6日,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3,女,1973年9月10日,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适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