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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8392程慧与昆山市百度春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慧,昆山市百度春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392号原告:程慧,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室。被告:昆山市百度春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樾河北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X6A25N。法定代表人:谭者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慧与被告昆山市百度春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慧撤回对被告昆山市百度春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