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钟庆华、钟家雰与钟福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庆华,钟家雰,钟福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庆华,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钟家雰,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福记,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庆华、钟家雰与被执行人钟福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福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福记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福记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6)赣0702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赣0702执保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福记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八一四大道××号西街××号(权证号:×××××)、坐落于赣州市八一四大道××号赣贸广场西街××号(权证号:×××××),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6)赣0702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福记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赣南贸易广场东街××号(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福记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八一四大道××号西街××号(权证号:×××××)、坐落于赣州市八一四大道××号赣贸广场西街××号(权证号:×××××)和坐落于赣州市赣南贸易广场东街××号(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联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