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广超与王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超,王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超,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委托代理人任生玲,女,住址同上。系张广超之妻。被执行人王炳,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张广超与王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张广超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也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