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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丁玺与曹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丁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曹红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曹红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上清寺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进行了冻结。该案进入诉讼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丁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曹红军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红军在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