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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昌群与陈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群,陈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782号原告:陈昌群,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楼,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尚华,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陈昌群与被告陈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昌群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继续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99元,由原告陈昌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谢天德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