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辽宁丰华发展集团与鑫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轩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汪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鑫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轩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鑫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石桥市轩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洪,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鑫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轩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汪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轩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汪洪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字第7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善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