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健与李社教、王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健,李社教,王贤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675号原告:魏健,男。被告:李社教,男。被告:王贤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同审 判 员 惠 强人民陪审员 范希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