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学波与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波,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波,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夏波,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王学波与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