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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姣、张远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姣,张远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徐姣,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张远桃,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徐姣与被执行人张远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姣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远桃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4次网络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等财产信息。本院于7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姣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远桃的财产信息,亦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远桃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