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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0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73赣榆县中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卢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县中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卢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0373号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中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吴永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卢山,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中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卢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货款872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有货车及水泥经营门市等线索,经本院到车辆管理部分核实,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经营的水泥门市,经承办人到门市所在地核实,发现门市已转让,且未找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