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瑞波、姜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瑞波,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于瑞波,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平,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于瑞波与被执行人姜平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