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慧敏与陈文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敏,陈文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338号原告:郑慧敏,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文慧,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郑慧敏为与被告陈文慧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陈文慧偿还原告垫付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正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7日,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文慧偿还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止至起诉日,利息99200元);2.王文斌、郑慧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6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文慧共偿还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分7期偿还:从2015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利息5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二、若陈文慧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陈文慧应一次性偿还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已偿还的借款本金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未偿还的本金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均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偿还的款项。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郑慧敏、王文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调解协议业经(2015)温文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于2015年6月29日生效。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陈文慧均未偿还借款。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代被告陈文慧偿还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原告郑慧敏代为清偿上述款项后,向被告陈文慧追偿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慧敏代偿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陈文慧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亦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