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文志、刘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李文志,刘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太平庄乡本街。法定代表人:边文华,主任。被执行人:李文志,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乡要道吐村*****号。被执行人:刘振龙。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乡要道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文志、刘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扣划被执行人刘振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存款2000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