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贞海与赵明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海,赵明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100号原告:李贞海,女,1945年7月28日出生,住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淑,女,1942年3月7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李贞海与被告赵明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贞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明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贞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明淑偿还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1日,赵明淑的儿子李忠臣向李贞海借款75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李忠臣向李贞海偿还借款35000元后,于2016年死亡,尚欠40000元。李忠臣死亡后,李贞海多次找到赵明淑,要求赵明淑偿还其儿子尚欠的借款40000元,赵明淑表示同意偿还40000元,并出具了字据,但至今未偿还。赵明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李忠臣向李贞海借款75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李忠臣死亡,且尚欠李贞海借款40000元。李忠臣死亡后,李贞海找到李忠臣的母亲赵明淑,要求赵明淑偿还其儿子尚欠的40000元。2017年1月4日,赵明淑向李贞海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月6日向李贞海偿还40000元,但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赵明淑向李贞海作出偿还其儿子李忠臣的借款40000元的承诺后,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李贞海要求赵明淑偿还4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合理请求,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赵明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贞海偿还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赵明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莲审判员 于季伟审判员 南永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朴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