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董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农机、房产和土地等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外出未在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