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诉被告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华家具厂,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524号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699号。法定代表人:胡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勤根,男,上海精华家具厂工作。被告: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130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诉被告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