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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雁与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雁,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25号申请执行人:石雁,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号北二层。法定代表人:司燕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雁与被执行人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408.5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10300.00元,执行费54.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4.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408.5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