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6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熠与聂蓉、辜沛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熠,聂蓉,辜沛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450号之一原告:兰熠,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珠,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蓉,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辜沛玲,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熠与被告聂蓉、辜沛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兰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熠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