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5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吴宝荣、苏锦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吴宝荣,苏锦雪,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1949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文彬商业城荣华楼店面。法定代表人:林荣忠,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栋,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吴宝荣,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苏锦雪,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秀琼,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其煌,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周子元,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关信用社”)诉被告吴宝荣、苏锦雪、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关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栋及被告苏锦雪、吴秀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宝荣、林其煌、周子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关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宝荣、苏锦雪立即偿还向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295.81元(截至2017年5月20日)以及该本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方法计算的利息;2、判令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吴宝荣以经营花店为由,由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作连带责任保证,向城关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月利率8.9‰,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催收,至今尚欠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利息4295.81元(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另该笔债务发生于吴宝荣与苏锦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锦雪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苏锦雪辩称:借款25万元属实,借款后投资一些基地,但是去年台风的影响,投资失败,现在还不起。对诉状所说的事实没有意见。吴秀琼辩称:办理贷款的时候,说是贷款15万元,信用社在让我们担保人签名的合同上面没有写借款金额,后来我们担保人也没有拿到合同,我们担保人不知道是贷款25万元,我们担保人不承认多出来的十万元,信用社违规操作。我的担保责任只承认十五万元。林其煌辩称:答辩人原参股经营煤矿开采活动,所经营的煤矿列入我省产能过剩淘汰于2016年9月关闭,关闭后,答辩人参股投入的本金无法收回,而答辩人也因此失业,现自身没有生活收入来源,举债度日;加上答辩人肢体(二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或再创业难度很大,生活贫困。综上所述,针对城关信用社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已丧失与本合同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维护答辩人的生活权益,以上借款合同由借款人落实履行。提交关闭淘汰煤矿基本信息情况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身份证等证据证明上述答辩意见。吴宝荣、周子元未作答辩。城关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吴宝荣、苏锦雪、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苏锦雪、吴秀琼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城关信用社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苏锦雪表示无异议,吴秀琼认为借款合同第一页的保证人名字不是其自己写的,最后一页的签名虽是自己签的,但担保人的名字不是一起签的,是轮流签的,当时合同上借款金额是多少担保人不知道,签名的时候担保人没有看到第一页的内容,信用社也没有告知担保人。对于借款借据、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吴秀琼无异议。本院认为,保证借款合同的第一页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该合同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姓名并不需要由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签名,且合同的最后一页担保人吴秀琼的签名是由本人签写的。其他借款人或担保人对合同的内容也无异议,因此该保证借款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吴宝荣以经营花店为由,由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作担保,与城关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向城关信用社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月利率8.9‰,按月结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等。合同签订当日,城关信用社即依合同约定支付吴宝荣借款25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满,吴宝荣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4295.81元及该本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吴宝荣与苏锦雪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宝荣向城关信用社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城关信用社要求吴宝荣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苏锦雪与吴宝荣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债务为苏锦雪与吴宝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宝荣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城关信用社请求苏锦雪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签字同意为吴宝荣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城关信用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请求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吴宝荣、苏锦雪追偿。吴秀琼未能提供其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第一页是空白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当时只要求其担保150000元的证据,其要求免除部分担保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林其煌以其身体残疾、经济困难、丧失履行担保能力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吴宝荣、周子元经本院传票传唤,对城关信用社的举证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吴宝荣、林其煌、周子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宝荣、苏锦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和利息4295.81元,及该本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二、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宝荣、苏锦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由吴宝荣、苏锦雪、吴秀琼、林其煌、周子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珊珊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