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建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建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41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北路“江滨·幸福广场”一层A1-27店面。法定代表人陈建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建聪,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锦,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建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被告吴建聪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吴建聪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建聪已案外和解,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吴建聪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吴建聪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6元,由吴建聪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婷审 判 员 杨佩芳人民陪审员 吴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彩霞速 录 员 陈曾敏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