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苏某某,男。被执行人苏某某,女。被执行人苏某某,女。赵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做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某某三人支付赵某某赡养费共计1800元(2017年1月-2017年3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宝某某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