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6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洋州北路33号,居民。身份证号511002196709161866。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62年1月2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11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620126001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47年9月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大西街136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