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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继财与赵海天、刘文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财,赵海天,刘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财,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赵海天,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财与被执行人赵海天、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继财与被执行人赵海天于2017年7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赵海天在2017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140.578068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到期不履行被执行人赵海天给付违约金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