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庆与支允前、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支允前,陈玉玲,芦建芳,张毅华,刘光,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初478号原告:郭庆,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辉,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支允前,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玉玲,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芦建芳,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毅华,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光,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飞,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郭庆诉被告支允前、陈玉玲、芦建芳、张毅华、刘光、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支允前、陈玉玲、芦建芳、张毅华、刘光、孙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项50万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2日,被告支允前经被告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当时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并约定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22日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虽经原告向各被告催要,被告违反借款时还款约定,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允前、陈玉玲、芦建芳、张毅华、刘光、孙飞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3月22日,被告支允前经被告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还款日为2015年4月22日。原告通过徽商银行转账将借款予以支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拖欠的本息均未归还。上述事实的认定由原告举证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条、转账记录、录音及原告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举证了落款为借款人支允前、担保人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支允前向原告郭庆借款500000元并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清楚,案涉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享有的此笔债权合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支允前未能清偿借款本息,系属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保护的范围,对月利率2%以内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支允前应支付的利息应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止。被告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自愿担保,约定了:借款人和担保人负同等责任把钱款还清,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根据原告举证的录音材料,结合被告没有进行抗辩的事实,被告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陈玉玲的主张,因陈玉玲没有参与借款,原告没有举证证实陈玉玲与被告支允前的关系,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的本息应由被告支允前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允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郭庆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毅华、刘光、芦建芳、孙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庆的请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支允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