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诉被告郭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郭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615号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贺广,系站长。被告郭玉春,男,48岁,现住新民市(住在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诉被告郭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