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4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新燕、蒋天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新燕,蒋天海,孔毓萱,许云洪,吴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新燕,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蒋天海,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孔毓萱,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执行人许云洪,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执行人吴海娟,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申请执行人陆新燕、蒋天海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6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云洪、孔毓萱、吴海娟在(2017)浙0783执49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云洪、孔毓萱、吴海娟存款人民币4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