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海涛与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涛,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855号之二原告:朱海涛,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现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生,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长江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05090290XF。法定代表人:盛伟,执行董事。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曹县中兴路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法定代表人:李瑞祥。原告朱海涛诉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721民初285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28304元。2017年7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海涛撤回对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2元,诉讼保全费2661元,合计6523元,由原告朱海涛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