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荣和与李永存、黄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和,黄金森,李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639号之一原告:王荣和,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黄金森,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李永存,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王荣和诉被告黄金森、李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荣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和自愿撤回对被告黄金森、李永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保全费227元,合计386元,由原告王荣和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