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与剑阁县长岭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76号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剑阁县长岭乡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剑阁县长岭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诉讼费21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长岭乡人民政府已主动履行,现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应退还诉讼费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