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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金婷与李俊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婷,李俊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1337号原告吕金婷,女,生于1975年5月5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李俊坡,男,生于1983年1月16日,汉族,住淅川县。原告吕金婷与被告李俊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金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金婷诉称: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15日,被告李俊坡先后两次在我处借款26万元,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诸本院,请求被告李俊坡立即偿付借款26万元。被告李俊坡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15日,被告李俊坡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吕金婷借款20万元、6万元,共计26万元,均给原告吕金婷出具借条一张,并且约定1年内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吕金婷诉诸本院,请求被告李俊坡立即偿付借款26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借条两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俊坡向原告吕金婷借款26万元,由被告李俊坡出具的两张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吕金婷请求被告李俊坡偿付借款2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吕金婷借款26万元整。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李俊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