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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青芳与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芳,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257号原告王青芳,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东南街振兴七路四排二号。法定代表人卢四平。原告王青芳诉被告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618元,减半收取33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