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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彪与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2021号原告:张彪,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临嶂大道天怡花园1栋10号。法定代表人:曹培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彪与被告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张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审 判 长  严月华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