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彪与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2021号原告:张彪,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临嶂大道天怡花园1栋10号。法定代表人:曹培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彪与被告武汉科力远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张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审 判 长 严月华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