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治功与代润宝、代县保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功,代润宝,代县保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57号原告:刘治功,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代润宝,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代县保,男,1987年6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功与被告代润宝、代县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治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二被告已向其归清欠款,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功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