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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陈柱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陈柱焕,李亚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新阳路中段金辉加油站对面的办公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63819401W。负责人:江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洲,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仪,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柱焕,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保欣,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亚可,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柱焕及原审被告李亚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518.35元,减半收取759.18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预交了1518.35元,多交的759.17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梦婷 来自